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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作者:咸芳  更新时间 : 2019-04-23  浏览量:2808

原告代理律师:咸芳律师

福昌物业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费2826.084元(151.94m2×1.55元/m2/月×12月),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拖欠物业费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芜湖县学府春天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承租了该小区12幢01号151.94m2的商铺一间。被告承租的房屋于2016年2月16日交房,交房当日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并缴纳了2016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交包括2017年8月26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交,被告诿拖延至今未交。故诉至法院,请求公正裁判。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我只能承担一年的物业费800元,因为他们的服务也只能值800元。理由:一是我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唯一享受的是原告将垃圾处理了,而且前几个月垃圾都没有处理,我将垃圾倒在了对面的派出所那边;二是合同约定每月1.55元/m2,但是开发商交房给我时,承诺物业费不会超过每月1元/m2;三是2016年是签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承诺书》,而且交了一楼不应交的500元公共能耗费,虽然是交了,那是因为不交则拿不到房。但是今年则没有签协议,所以不存在什么滞纳金问题;四是公共设施如小区里的电梯经常坏、绿化,物业不打理、还有电瓶车被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被告《承诺书》以及芜湖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昌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业主应按约交纳物业费。关于梅根华辩称,物业费合同虽约定1.55元/m2/月,但是开发公司承诺1元/m2/月,这与首次福昌物业收费相符,同时物业公司在庭审中也表示可按1元/m2/月进行收取,因此,本院认定福昌物业对被告收取物业费按1元/m2/月计收;对于去年收取的公共能耗费是否合规,被告可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不是本案审理的范畴;对被告以今年没有继签合同来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因合同的终止时间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对于梅根华认为福昌物业服务只值800元,因而只能承担800元物业费等观点,缺乏事实与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双方对交费期限没有约定且物业公司的服务也并非完美无瑕,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另依照《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约定时间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期限;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原告主张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按1元/m2/月计收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福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的物业服务费1823.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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